图书馆任何书刊资料都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学校宝贵财产,为避免书刊损坏、丢失,加强馆藏书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遗失书刊的赔偿
遗失本馆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相同装帧书刊抵赔,并缴纳加工手续费2.00元。如抵赔原书刊确有困难,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二)珍贵中文书、外文原版图书(包括港台版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三)多卷本中文图书:若遗失其中一册,以分卷定价的,按分卷定价的3倍赔偿;以全套定价的,按全套定价的2倍赔偿。
(四)美术画册:由单张组成的,丢失一张,按美术画册原价的30%赔偿。
(五)遗失书刊:在一周内找回者,可办理退款手续,所交纳的2.00元手续费不再退还;丢失或损坏书刊,限一月内赔偿,逾期不赔,除停止借书外按逾期处理。
二、污损书刊的赔偿
(一)污损情况严重:影响内容完整者,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抵赔,不能抵赔的按遗失书刊规定赔偿。情节恶劣者给予停止其借阅处理。
(二)污损情况较轻:经修补后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使用的,则赔偿修补费,简装为2.00元,精装的为4.00元。
(三)其它污损处理:书刊上批注、圈点、涂划等污损,按每页0.20—1.00元计算,最高按原价赔偿。
三、遗失或损坏光盘处理办法
遗失或损坏光盘等现代文献,按其价格的3倍赔偿。
四、窃书、损毁书刊处理办法
(一)窃书情节认定: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书刊藏匿出库房外或盗用他人借书证借书及撕剪书刊等行为,皆按窃书论处。
(二)窃书处理办法:偷窃书刊资料者,按原书刊资料(期刊按全年刊价)售价的10-20倍赔偿,并通知读者所在部门,情节恶劣者,按有关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并停止其借阅权利。